全國法院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湖南高院選送案例入選
2021-03-02 10:45:20
來源:法制周報 | 編輯:廖悠悠 | 作者: | 點擊量:24038
全國法院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湖南高院選送案例入選
法制周報·新湖南訊(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劉沁 吳博)近日,在《長江保護法》3月1日全面施行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全國法院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湖南高院指導選送的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秦家學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入選。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秦家學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位于保靖縣毛溝鎮臥當村白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自己承包山上的杉木,其中核心區內面積117.5畝,核心區外面積15.46畝,并雇傭他人將砍伐的杉木運出并銷售。經鑒定,秦家學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積為153.36立方米。保靖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保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秦家學濫伐白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公益林,林木蓄積153.36立方米,數量巨大,構成濫伐林木罪。鑒于秦家學系初犯、認罪,積極交納補植復綠的保證金66025元,有悔罪表現,應從輕判處。檢察院要求秦家學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秦家學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秦家學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在白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栽植一年生杉樹苗5050株,存活率達到90%以上。
本案系濫伐林木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中,秦家學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砍伐、銷售自然保護區內公益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統籌運用刑事、民事責任方式,有效確立“伐樹要許可、毀樹須擔責”,并支持檢察機關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對于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生活方式具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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