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鄧穎 朱梓薇)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未及時申報,結果導致相應的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無法報銷。員工能找單位索賠嗎?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經調解,用人單位當庭支付了受傷員工主張的相應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2021年3月,原告王某入職被告某公司工作,該公司為王某辦理了工傷保險登記并繳納工傷保險費。2021年5月,王某在工作過程中負傷。事故傷害發生后,某公司未進行工傷申報,王某于2022年1月自行向平江縣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經認定,王某在工作時所受的傷為工傷,傷殘等級為七級傷殘。王某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與該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公司支付了應由用人單位賠償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交通費等工傷待遇共計107000元。
隨后,王某又向平江縣工傷保險中心申請支付醫藥費報銷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工傷待遇共計143090元。
平江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依申請支付了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112400元,但王某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0690元,平江縣工商保險中心表明不應由其支付,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公司拒絕支付該筆費用,王某遂將公司告至平江法院。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前述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本案中,王某負傷后,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后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期間發生的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由用人單位即某公司承擔。經過法院釋法明理,王某與該公司達成和解,公司當庭支付了王某主張的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2萬元,王某自愿放棄其它訴訟請求,雙方因工傷保險待遇而起的糾紛也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在用人單位已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下,工傷保險基金具有向工傷職工支付治療工傷醫療費用的法定義務。同時,為避免用人單位隱瞞不報、拖延申報而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四款作出了相關規定,意在督促用人單位在發生事故傷害后及時申報工傷,以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工傷保險制度良性運轉。法官提示,用人單位既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亦有在法定期限內積極申請工傷認定的義務,怠于履行法定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