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刑庭 張旭)“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話想必已經深深地印在人們心中,有的人卻仍然抱著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近日,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吳某某危險駕駛罪一案,二審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吳某某被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2日晚10時許,身為國家公職人員的被告人吳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從鳳凰收費站上高速,在長芷高速懷化北收費站出口人工通道處準備下高速時,收費員發現疑似酒駕將其攔截。現場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57mg/100ml。經依法訊問,被告人吳某某對醉酒駕駛行為供認不諱。隨即,現場民警依法帶被告人吳某某到醫院抽血取樣,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47.1mg/100ml, 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02法院審理】
鶴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吳某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從事執法工作二十余年,理應帶頭遵守法律、知法守法,不應心存僥幸、以身試法,結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法官說法】
“半斤不當酒,一斤扶墻走;飲酒一分醉,駕車十分險”。酒后駕駛機動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酒駕不是兒戲,而是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隱患。作為公職人員的吳某某酒后駕駛不僅違反法律法規,更損害了公職人員形象,還辜負了群眾信任、易引發交通事故、危害生命安全,給社會帶來不良示范,必須堅決杜絕這種行為。
醉酒駕車不可取,機動車駕駛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切莫心存僥幸心理。最后提醒,酒后駕車危害大,安全駕駛是正道;開車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你的安全駕駛,是家庭最大的牽掛。
【0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責編:周玉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