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蔡 艷)
一起健康權糾紛,被告李四在收到判決后,明確表示拒絕履行,要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卻又在不久后主動履行了義務,從對立情緒到主動履行,這期間,承辦法官到底做了哪些工作呢?
案件回顧
張三(女)和李四(男)居住在同一村,李四租賃了張三弟弟的田地耕作,李四在勞作租賃的田地時,張三不滿李四挖了其弟弟的田地,對其進行辱罵,李四不堪受辱,拿著扁擔向張三沖了過去,張三見狀,順手撿起地上的磚頭砸向李四,雙方扭打在一起,李四將張三打成輕微傷住院,后張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四賠償各項損失。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將調(diào)解貫穿案件辦理全過程,分別在庭前、庭審中做了大量的調(diào)解工作,但由于雙方當事人均存在怨氣,彼此不肯讓步,難以達成和解,故承辦法官結合雙方過錯作出判決,判處李四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賠償張三2308元。
判后答疑
被告李四在收到判決書后,非常不解,認為自己也受傷了,為何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承辦法官深知僅靠依法判決難以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怨氣,于是便針對被告的顧慮,圍繞爭議焦點,耐心細致為其進行釋法答疑,“公民的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簡單明了的語言向其說明判決的原因,同時對判決的法律適用、證據(jù)認定、法律依據(jù)及雙方過錯程度進行了逐一詳細解答,不一會兒,被告的情緒逐漸緩和了不少。
執(zhí)前督促
判決不是案件的終點,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為了減緩后續(xù)執(zhí)行壓力,實現(xiàn)糾紛的實質性化解,承辦法官繼續(xù)撫慰李四情緒,并對被告進行執(zhí)前督促,在針對判決書的裁判理由、履行內(nèi)容及方式、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后果等內(nèi)容進行釋法明理后,李四慢慢放下防備,表示愿意主動履行,不再上訴,隨即,李四當場就將所有的賠償款以轉賬的形式匯給了張三,一起鄰里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既解開當事人的“法結”,也打開當事人的“心結”。
法官后語
審判、執(zhí)行過程中碰到問題、遇到阻力常常有之,如何快速破解難題、清除阻力,已成為當下法院創(chuàng)新實干,衡量社會公信力的重要參照標準。屈原法院主動踐行“判后答疑+執(zhí)前督促”新思路,快速打開“訴源治理+執(zhí)源治理”新方式,持續(xù)探索“裁判履于未執(zhí)”的新路子,不斷提高服判息訴率和自動履行率,做好司法審判的“后半篇文章”。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