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穎 覃遵輝)貨款無法償還,于是雙方協商后打下了“借條”,以此作為日后討要的憑據。然而未曾料到,多年已過,對方不但沒有支付貨款,甚至連“借條”都不承認了。
那么,這種沒有實際“借錢”行為而產生的“借條”,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呢?近期,永定區人民法院順利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在 2018 年,段某介紹一位客戶在陳某經營的建材店多次購買房屋裝飾材料,經過結算,該客戶總計欠下陳某 1 萬元的貨款。段某鑒于該客戶是經他介紹的,就表示這筆貨款由他來償還,并給陳某出具了一張“借條”。在此之后,段某卻始終沒有向陳某支付貨款,陳某多次索要都沒有結果,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段某宣稱借條的性質屬于借款合同,必須要有借款的交付才能夠成立,而段某出具借條的時候陳某并沒有實際向他交付 1 萬元款項,不存在借款的事實,所以借款合同不成立,段某覺得不需要向陳某歸還借款,至于貨款,段某則表示自己從未給陳某出具過拖欠貨款的欠條,不存在拖欠貨款這一回事。
法院認為,從陳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通話錄音等證據的內容來看,可以反映出存在段某表示愿意為某客戶償還 1 萬元貨款并出具“借條”這一事實,雙方約定將貨款以借條的形式轉化為借款的行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明晰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后,秉持著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積極向雙方當事人解釋法律規定,理清“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并引導雙方進行換位思考,幫助雙方分析利弊。
最終,經過法院的主持調解,雙方都表示愿意各自退讓一步,段某向陳某支付所欠的貨款以及訴訟費損失總計 7100 元。至此,該起案件的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欠條”并不等于“借條”,欠條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欠款關系,主要在以下三種情形中使用:①在購買物品或收購物品時,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項而寫欠條。②借了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或不能按時全部歸還而寫欠條。③借了個人或公家的財物,事后補寫憑證作為欠條。
借條則用于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借款關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開具的表明借款人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借款憑證,代表的是借款合同關系,出借人應當舉證證明向借款人交付了所借款項。
因此在經濟交易中書寫欠條時,盡量做到要讓買受人出具規范的欠條,不書寫錯別字,注意核對買賣雙方身份信息,可以將當事人出生時間、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書寫在欠條上,內容要明確,并保存好銷貨單、供貨單、物流單等單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