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宋豪 胡語桐)在愛情的旅程中,資金如紐帶,連接著彼此的生活。然而,談婚論嫁之際,彩禮轉賬成為重要賬目。當愛情消逝,昔日戀人分手,圍繞彩禮返還的糾紛隨之而來。
那么在處理這類復雜的糾紛時,如何認定戀愛中的轉賬為彩禮?又該如何決定返還的必要性與比例?近日,慈利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
林小軍與古小美系男女朋友關系。雙方同居期間,2021年9月,古小美首次懷孕,后診斷胚胎停育,遂進行手術流產。同年11月,雙方商量結婚事宜,林小軍通過銀行轉賬向古小美給付彩禮19.1 萬元。2021年末,雙方舉辦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在同居期間,古小美再次懷孕,后被診斷為輸卵管間質部妊娠、子宮積血等,遂進行手術治療,致使古小美子宮左側宮角及左側輸卵管切除。但即使在這樣的困境中,2022年3月,古小美在雙方同居情侶關系期間,仍為林小軍慶祝生日。然而,好景不長。林小軍突然提出分手,并要求古小美返還彩禮。經查明,古小美為婚禮籌備、治療以及向林小軍轉賬,已花費超過五萬元。如今,兩人昔日的甜蜜已成回憶,只剩下彩禮的紛爭。
法院判決
(一)關于轉賬數額的認定:在本案中,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轉賬數額應如何認定為彩禮。彩禮作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財物,其認定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首先,需要對給付以及收受彩禮的主體性進行確認。其次,從目的性出發,彩禮的本質屬性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物贈與。結合本案原、被告雙方的陳述以及證據,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按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表明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婚約,符合目的性要求。同時,從時間性要求來看,彩禮的給付一般發生在訂立婚約階段,本案中林小軍的轉賬發生在結婚儀式前,符合時間性要素。最后,從習俗上看,古小美當地亦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綜上所述,將林小軍通過銀行向古小美轉賬中的19.1萬元被認定為彩禮款。
(二)關于古小美是否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在解決了轉賬數額的認定問題后,接下來需要探討的是古小美是否應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存在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但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結婚儀式前就已同居生活,并在結婚儀式后繼續共同生活。其次,古小美在籌辦雙方婚禮、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共同生活期間均產生了花銷。再者,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古小美有兩次終止妊娠的情形,且在第二次終止妊娠中進行了子宮左側宮角及左側輸卵管切除手術,致使身體、精神在客觀上遭受了嚴重損傷和打擊,在此情況下,林小軍要求古小美承擔返還責任,對古小美顯失公平,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念。同時,林小軍給付彩禮的行為并未導致其生活困難以及家庭變故。此外,2022年3月,雙方在同居情侶關系期間,古小美仍為林小軍慶祝生日,可知,不能認定古小美對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林小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關于彩禮的認定: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看似相同,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直接目的是締結婚姻關系,有其相對特定的外延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
關于返還彩禮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情形:“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當然,這三種情形中涵蓋了多種因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可能存在的因素進行了細化,其中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責編:蔣文娟
一審:蔣文娟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