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者的沉默并不意味著認可!
2024-06-20 15:32:47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馬志軍 | 作者:鄧佳楊 | 點擊量:11219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鄧佳楊)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原告公司認為與被告文某之間的仲裁裁決書中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和裁決結果錯誤,起訴要求判決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資,但無需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被告文某于2021年1月18日入職原告公司,先后在策劃、媒介崗位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書》。而公司于2022年頒布新的績效管理方案并予以公示,文某未提出任何異議但也并未簽字認可該方案。此后文某在職期間,公司多次以績效考核的方式扣發文某正常薪資,斷繳封存文某公積金和社保賬戶。文某于2023年4月28日向公司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之后向公司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裁決表明公司應當支付員工工資和經濟補償,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按約如期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其所提出的公司經營困難、受疫情影響等,并不能作為多次拖欠文某工資的免責理由,且雙方并未就2022年出現的新績效管理方案達成一致,文某的沉默并不意味著默示許可。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離職,現文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規章制度的構建要建立在雙方都認可的基礎上,這既能夠體現單位的民主管理,也能實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目的,更能增強勞動者對規章制度的認同感,從而進一步減少勞動糾紛,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做貢獻。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