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潤楷)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總有些人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變著“花樣”逃避執行。近日,鳳凰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鳳凰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判決被告吳某某和被告林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周某某196447元。
判決生效后,吳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卻拒不執行,故意隱瞞財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吳某某先后償還了8萬元執行案款,剩余錢款始終未支付。
2023年5月20日,吳某某使用妻子的銀行卡收取他人支付的工程款15萬元。妻子再通過微信陸續轉給哥哥、女兒等人13萬元,余下款項用于夫妻二人生活開支。面對執行干警的警示,吳某某無動于衷,甚至表示不愿支付債務。
鳳凰法院遂將吳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決線索移送鳳凰縣公安局。2024年3月22日,鳳凰縣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
2024年3月28日,吳某某家屬通過現金方式代為支付執行兌現款116447元,余下申請執行款項周某某自愿放棄,并提交諒解書。
法院審理
鳳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吳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已將執行款項履行完畢并取得了申請執行人周某某的諒解,本院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鳳凰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提醒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任何企圖規避、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并且,生效判決仍然必須繼續履行。
鳳凰法院將持續加大力度,依法嚴懲抗拒執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障債權人勝訴權益得以及時兌現,維護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責編:李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