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鄒澤翔)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利息計算方式。
2021年5月,被告趙某、黃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陳某借款40,000元,約定月利率1.8%,并出具了借條,當月趙某、黃某向陳某支付利息3,000元,陳某陳述該款項是支付另案借款利息,對本案借款兩人未曾支付本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于2021年5月支付利息3,000元,本案借款亦發生在2021年5月,且原、被告之間另有2021年2月發生的借款5萬元,根據常理,該3,000元并非歸還本案借款利息,而系歸還前期借款利息。此外,原被告約定的月利率1.8%(即年利息21.6%)過高,根據法條規定,原被告民間借貸的利息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1年5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計算,故法院判決兩被告向陳某還款40,000元,利息部分按年利率15.4%計算。本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項之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此項規定旨在平衡借貸雙方權益,確保民間借貸行為的公正性與合法性。換言之,出借方有權依據合同條款索求利息,但該利息率需遵循法定界限,不可肆意抬高至超出金融市場基準利率四倍的范疇。
因此,在進行借貸活動時,雙方應當充分知曉并尊重上述法律規定,合理設定利息條款。建議借貸前,參考當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確保協議中的利息約定符合法律要求,以預防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促進借貸關系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