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開網店惹糾紛 津市法院向涉事電商平臺發送司法建議
2024-07-24 13:24:21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馬志軍 | 作者: | 點擊量:10165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福君)“法官,我兒子才17歲,還在讀書,不可能經營網店。”
“法官,是同學讓我用身份證注冊網店后再租用給他人,這樣可以獲得120元報酬,網店不是我實際經營的。”
近日,津市法院受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被告周某及其監護人焦急地解釋著。原來,某科技有限公司調查發現一網店未獲許可,銷售其享有著作權的網絡課程,通過查詢平臺公示的網店經營者身份信息后,該科技有限公司將周某訴至津市法院,稱周某的行為侵害了其著作權,要求周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周某辯稱,該網店是同學利用他的身份證,引導他注冊網店及支付寶賬號,再將注冊好的賬號租借給他人使用,其對店鋪的經營及侵權情況并不知情。
案件審結后,法院就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涉事電商平臺發送司法建議,特別指出了其在對未成年人開設網店的審核和提示方面存在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從事此種經營行為,對于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只有在他確實是以自己勞動所得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情況下,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平臺開店規范中也強調此項內容,在此前提下,企業才可對該類未成年人開店的經營行為予以準許。
由于周某在案發時屬于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職高在讀且由父母撫養,不屬于法律認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平臺對此并未進行審核,允許其在平臺開店銷售商品。法院向網絡平臺發送的司法建議中,特別指出了平臺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經營者民事行為能力的核實。除此之外,未成年人監護人也應盡到監管義務,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合理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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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馬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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