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范瑾瑜)
近年來,津市市人民法院新洲人民法庭緊緊依靠地方黨委領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探索多元解紛機制,以傳統文化賦能,引入“和”為先、“和”為上、“和”為貴的理念,和事、和人、和商,力求家事和美、商事和誠、社會和諧。為此,新洲法庭不斷適應新的調解形勢和要求,調整思路,創新方法。
汲古得新,創新“和家調解”
“張伯,你好!我是津市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馬法官,您妻子馬阿姨起訴您離婚的案件現在由我承辦,您現在方便到法庭領取訴狀副本等材料嗎?”張某回道:“新洲法庭的啊,這個事情你們不要管,你姓馬啊,你沒資格管這個事”!
調解現場
2024年3月,新洲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案件,展現了楓橋經驗在婚姻家庭糾紛化解中的獨特作用,為構建和諧家庭、維護社會穩定貢獻了力量。該案中,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溝通不暢等原因導致情感破裂,決定走向離婚。然而,雙方在財產分割問題上產生了分歧,無法達成共識,因而向法庭求助。
新洲法庭在受理案件后,隨即準備向被告張伯送達相關文書材料,便有了開頭的對話。秉持“調解優先、注重效果”的原則,新洲法庭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法庭庭長劉津津與承辦法官馬征陸深入了解雙方訴求,耐心聽取雙方意見,通過講解法律法規、分析利弊得失等方式,引導雙方理性對待分歧,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在調解過程中,法庭負責人與承辦法官共同注重情感疏導,通過傾聽、理解、同情等方式,緩解雙方當事人的緊張情緒,增強雙方對調解的信任和信心。同時,法庭還邀請當事人親友共赴當事人家中參與調解,共同為雙方提供支持和幫助。
經過多輪協商和溝通,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共識,并且立即得到實際履行。這一成功案例不僅避免了因訴訟而可能帶來更大的傷害,更重要的是,通過調解化解矛盾,維護了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為雙方及其子女創造了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
涉家庭離婚訴訟案件是訴源熱點,“清官難斷家務事”,以往一些離婚訴訟案子也許就是一判了之,雙方的怨氣卻一時無法消除,有的還埋下隱患,日后突發爆雷,家庭不和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新洲法庭建立“孟姜女調解室”,以孟姜女對愛情的忠貞,引導調解家事立足于促和,以“和”為貴,家和萬事興,引導矛盾當事人將心比心,換位思考,消除怨氣,把矛盾糾紛調解干凈,不留任何尾巴,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溫度,近三年,法庭共受理離婚糾紛案件214件,調撤率達到85%。
靈活聯動,創新“和善調解”
一切調解與人為善,以解決問題為目標。遇到矛盾復雜、調解困難的糾紛,新洲法庭邀請人大代表、治調主任、網格管理員、法官、人民陪審員以及檢察官、派出所干警等組成“法律診所”,下沉到街頭巷尾,田間地頭,“會診”矛盾糾紛中的“疑難雜癥”,一事一議,對癥下藥,尋求“良方”“偏方”“驗方”,找到最佳調解思路和辦法,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使“無解”之案最終得到“和解”。過去一年,有29宗大大小小的“疑難雜癥”矛盾糾紛案件,經過“法律診所”“會診”及時得以化解,沒有留下“后遺癥”。
溝通現場
“ 感謝法官的多方協調,讓我們合作社能正常生產經營”,某藠果合作社的負責人感謝道。
藠果作為津市白衣鎮的支柱產業,是當地老百姓的主要收入來源,當地生產加工的藠果產品遠銷海外,是當地一張靚麗的名片,被訴的某藠果合作社正是這樣的經濟組織。陳某訴稱因其一直在外務工,直到返鄉才得知其承包經營的土地被某藠果合作社的產房占用了0.85畝,損害了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故訴至新洲法庭,要求某藠果合作社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承辦法官認為既要保護陳某的正當權利,也要保障某藠果加工廠的正常生產經營,唯有調解才能達到雙贏的效果。鑒于陳某態度強硬,承辦法官聯合村、鎮兩級干部共同給陳某做工作,經過多次溝通,陳某態度有所松動,表示可以放棄要求某藠果合作社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某藠果合作社向陳某賠償經濟損失,陳某撤回了起訴。
精準高效,創新“和商調解”
“千年古鎮”碼頭文化、商業文化傳承歷史久遠,誠實守信深入骨髓,新洲法庭順應營商環境建設需要,立足于法律,古鎮文化賦能,創新出一套“和商調解法”。以“和”為貴,和睦相處,和諧共生,和氣生財。“商”,既是商業、商戶,買賣雙方,也是協商、商量、溝通、交流。和商一體,互諒互讓,誠實守信,兼顧雙方利益。新洲法庭認真分析合同糾紛、欠薪糾紛、民間借貸等糾紛的來龍去脈,有的放矢,精準調解,提高調解質效。據統計,近三年來,法庭接受合同簽訂、勞動爭議、工傷糾紛、工程款收取、農民工工資等合同糾紛案件182件,調撤率達77%,為企業、大小商戶、個人挽回經濟損失上千萬元,為建設“千年古鎮”營商環境貢獻了法庭力量。
發放現場
“感謝新洲法庭,感謝法官,我終于可以安心享受五一假期了。”李某頻頻致謝道。
李某作為一名返鄉創業人員,想在家做點生意糊口。2024年3月下旬,看到津市新洲鎮菜市場一門面張貼“門面轉讓”公告,便與租戶邱某溝通,雙方就門面轉讓達成一致,李某與房東彭某亦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半個月后,李某因故不愿繼續租賃該門面,三方因此產生糾紛,李某起訴至新洲法庭,向法院提出解除與房東彭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房東彭某與租戶邱某退還押金、訂金等。
新洲法庭負責人劉津津收到訴訟材料后,考慮到矛盾主體有三方,若不能處理好眼前的糾紛,勢必會引發新的訴訟,且本起糾紛宜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前化解,調解工作宜早不宜晚,遂立即安排進行調解。
起初彭某抵觸情緒明顯,新洲法庭一行三人來到彭某家中與彭某溝通,彭某逐漸放下戒備,表達了內心的真實想法及擔憂。經過深入了解,得知三方對門面內裝飾裝修物的處理分歧較大,調解工作一度陷入低谷。劉津津仔細查閱卷宗材料及相關法律法規,厘清三方間的法律關系,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舉證責任,分析三方的訴訟風險、訴訟后果,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逐一析法明理,各個擊破,最終促成三方握手言和,達成調解協議,一場因門面租賃與轉讓引發的三方矛盾終于一攬子解決。當事人對新洲法庭快速、高效的辦事效率及“如我在訴”的為民服務理念稱贊不已。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