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郭子涵)7月22至26日,桑植縣人民法院開展了為期一周的涉行為執行專項行動,把寫在紙上的判決實實在在地外化于行。在開展本次專項行動的同時,正值法警大隊的集中訓練周,院黨組決定調動全體法警參與執行,拉練隊伍,檢驗訓練成果,提升實戰能力。
行動首日,桑植縣人民法院唐軍專委及執行局鄧漢軍局長強調了行為執行類案件的特殊性及注意事項和安排分工后,隨即帶領30余名執行干警一同奔赴執行現場。烈日炎炎,暑氣蒸騰,卻絲毫未減執行隊伍的決心與銳氣。
“桑植縣人民法院前后五次調解以及今天的執行讓老百姓感到被重視,不僅幫我維護了自身的權益,也盡量在修復我們一家人的關系,真的謝謝桑植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彭某體執行結束后感動地對執行干警說道。
雙方當事人本為一家人,但因土地糾紛將鬧上法庭,經桑植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彭某展立即停止對位于桑植縣空殼樹鄉羅家坪村龍咀崗組元門埡屋門前田的耕種,并不得妨害原告彭某體承包經營的元門埡屋門前田行使經營權;其次被告彭某展需在其新建房屋東側距房屋外墻80厘米處平行開挖40厘米×40厘米排水溝直至原告彭某體屋門前田。
判決生效后,原告申請強制執行。考慮到本案當事人為親兄弟,承辦法官和分管領導聯合鄉鎮干部前后五次登門做協調工作,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只能強制執行。7月24日上午,被執行人一家面對執行干警的到來,起初表現出抵觸情緒,通過執行法官們耐心細致地向其釋法明理,講明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嚴重后果,在強大的執行力度和堅決的執行態度前,被執行人逐漸意識到法律的紅線不容觸碰,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在唐軍專委和鄧漢軍局長的親自指揮,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的見證下,執行干警們在執行現場迅速拉開警戒線,有序開展執行行動。整個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們揮汗如雨,最終被侵占的土地恢復原狀,案件執行完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表示,親自見證桑植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強制執行,感受到了司法權威的莊嚴與力量,以及桑植縣人民法院在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他們指出,此次執行行動不僅是對法律判決的有力踐行,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堅決捍衛,有效震懾了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違法行為,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鄰里和諧樹立了典范。
“多虧你們幫我們解決了道路通行問題,這么多年了,現在終于解決了……”申請執行人宋某祥激動地對法官說道。
2022年10月,申請執行人宋某祥為了通行方便,將其房屋曬塔至村主路的土路進行道路硬化。在施工過程中,被執行人宋某初以占用了其土地為由阻止申請執行人施工。當日,雙方經所在地興旺塔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了協議,并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約定村主路到申請執行人宋某祥家支路,由申請執行人宋某祥進行道路硬化,占用被執行人的土地,由申請執行人給被執行人補償5000元,協議簽訂后申請執行人即將道路硬化完畢。2023年初,被執行人兒子打工回家,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兩家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協商,因申請執行人否認硬化道路所在同一地塊未占用的部分承包經營權屬于被執行人,協商未果,被執行人與其兒子便先后在已硬化的路面上傾倒了渣石,妨害了道路通行。經法院判決,被執行人需清理其傾倒在申請執行人宋某祥房屋曬塔至村主路間硬化道路上的渣石,并排除對申請執行人合理使用案涉道路的妨害。因被執行人不按判決書履行義務,故申請執行人向桑植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月25日上午,執行現場氣氛同樣緊張而微妙,被執行人初時情緒激動,堅稱自己對土地擁有使用權,并拒收5000元補償款。面對此景,執行法官們沒有急于采取行動,而是采取了“以情動人,以理服人”的策略,在唐軍專委、鄧漢軍局長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多方勸說下,深入淺出地講解判決的合理性及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并給雙方說明,該5000元系解決通行問題補償款,此款與土地權屬無關,土地權屬仍然以土地證為準,雙方這才冷靜下來耐心溝通,消除了顧慮,致使執行工作有序進行。經過三個小時的努力,原本被侵占的土地被清理干凈,道路也恢復了往日的暢通,案件執行完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桑植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的高效執行表示高度贊揚,并表示桑植縣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不僅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有力彰顯。
涉行為案件集中執行周共執行完畢3件物權保護類糾紛案件,不僅解決了鄰里間的糾紛,促進了鄉村的和諧穩定,讓人民群眾切身體驗到了法律的力度和溫度。
專項行動已經結束,但桑植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執行腳步并未停歇,執行干警們深知,每一份判決的落地生根,都是對法治信仰的堅守,也是對人民群眾期待的回應。下一步,桑植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將繼續秉持公正、高效、為民的工作理念,深入田間地頭,走進群眾心間。同時,針對農村地區常見的土地邊界爭議、相鄰關系糾紛等涉行為類物權保護糾紛,桑植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還將聯合鄉鎮政府、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建立執源治理機制,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引導群眾依法表達訴求,理性解決矛盾,有效防止“小糾紛”釀成“大案件”,維護鄉村的和諧穩定。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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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