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慧)近日,慈利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為保障受害人及時獲得救治,法院依受害人申請,依法作出先予執行裁定,由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保險的某保險公司先行賠付15萬元,用于當事人醫療救治,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24年6月,張某駕駛車輛撞倒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行人李某,造成車輛受損、李某顱腦等部位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被送往醫院后進行了開顱搶救。經過醫生診斷,李某病情危重,隨時可能會面臨死亡的風險,后續還需療傷產生高額醫藥費。繼續治療所需的高昂醫藥費讓受害人家屬無力承擔,李某陷入了隨時可能延誤治療時機的困境。為解決燃眉之急,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承辦法官接到申請后,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且符合申請先予執行醫療費的條件,考慮到李某的治療刻不容緩,結合張某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的事實,故迅速啟動先予執行程序,裁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責任范圍內先行賠償醫藥費15萬元。裁定作出后,法院第一時間將裁定書等送達保險公司,執行法官也與某保險公司進行溝通,某保險公司及時賠付了15萬元,為李某的后續救治提供了治療費用保障。
法官提醒
本案涉及對受害人醫療費的先予執行。而對于追索醫療費用的案件,是否準許先予執行,不能一概而論,只有當不先予執行會使正在進行的醫療措施難以繼續,嚴重影響申請人生命、健康的情況下,才能準予。若醫療救治雖正在進行,但申請人有能力支付費用的,并無先予執行的必要。本案在裁定先予執行過程中,法院采取嚴格謹慎的態度,在進行必要的調查后,對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準予執行數額予以審慎判斷,最大限度衡平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利益。在裁定實施過程中,立審執高效聯動,積極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對接,確保執行到位后,審判部門及時推動審理程序,實質性解決糾紛。
責編:蔣文娟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