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孫蘋)守護生態環境,是每個人共同的責任和義務。非法捕獵破壞生態平衡,觸犯法律紅線,必將付出相應代價!
2022年至2023年期間,蔡某某、鄒某某、曹某某在明知全省行政區域為禁獵區、現時段為禁獵期的情況下,為牟取利益,三次在南洞庭湖自然保護區南縣舵桿洲濕地區域內,使用拋灑農藥呋喃丹的禁用方法,非法毒殺獵捕野生鴨鳥。共計毒死草雁8只、大野鴨29只、小野鴨17只,均銷贓給李某某。此后,三人再次作案,被南縣管理局舵桿洲管理站工作人員發現后,逃離了現場。次日,工作人員在現場附近發現18只疑似野生鳥類尸體。經鑒定,送檢的18具疑似野生鳥類尸體為斑嘴鴨11只、豆雁2只、綠頭鴨2只、綠翅鴨2只、翹鼻麻鴨1只。以上物種均屬國家"三有"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此外,在明知長江流域為禁漁區、現時段為禁漁期的情況下,四人單獨或伙同其他人,使用雙重刺網、三重刺網在沅江水域漉湖五門閘村段多次捕撈水產品。使用的雙重刺網、三重刺網,屬于《農業農村部關于發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的通告》中禁止使用的漁具。
判決結果:
蔡某某、鄒某某、曹某某犯非法狩獵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李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其他等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情節輕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不等。并追繳違法所得、沒收涉案工具。另蔡某某、鄒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為,對漁業資源、漁業生態環境等造成了損害。南縣檢察院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根據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判決案涉被告人賠償漁業資源損害賠償費一萬多到十幾萬不等。
以案說法: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有些人為了私欲,多次毒殺野生動物、非法捕撈水產品并進行非法交易。其行為觸犯刑法,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被判處刑罰并承擔環境資源損害賠償費。2024年8月15日,是第二個全國生態日,南縣法院為保護生態環境提供法治保障,對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絕不手軟,讓破壞生態環境法犯罪分子付出相應代價。以判決的形式促進懲治犯罪、賠償損失和修復環境的協調統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加強長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