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方玲 袁千焱)
夏日炎炎,室內需要空調降溫,然而,花大價錢買“名牌新機”,卻被安裝二手舊機,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近日,漢壽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2年5月,小曹為設立一家KTV門店,與安心機電公司簽訂《設備銷售與安裝施工合同》,約定由安心機電公司承包KTV空調等主要設備的采購安裝,包干價為290000元,并明確約定其中包含格力牌空調設備(含具體型號)26套、對應的控制器26臺。合同簽訂后,安心機電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向小曹催款,表示不及時付款,格力會取消訂單。經協商,小曹分數次共支付280000元。
空調投入使用后多次出現質量問題,KTV門店便委托格力品牌授權的公司查詢設備的溯源信息,根據設備上的條碼在格力系統中查詢的安裝時間和地址與工程實際安裝時間及所在地址均不符,初步判定機器是正規格力空調,而所有設備購買及安裝時間均在2022年之前,確為二手空調。因多次協商索賠未果,KTV門店訴至法院,要求安心機電公司收回設備材料,退回貨款并三倍賠償,退回運輸及施工費。
庭審中,安心機電公司辯稱,其在KTV門店安裝的是確為從長沙市專門銷售舊空調的公司采購的二手空調,但在較長時間的安裝過程中,其未向小曹和KTV門店出具新空調的合格證、保修書、使用說明書、全套包裝等材料,對方也從未提出過異議,應視為默認約定的設備為二手設備。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曹作為KTV門店的設立人為設立公司與安心機電公司簽約,合同成立且真實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注冊成立的KTV門店承受,原告主體適格。簽約后,安心機電公司在與小曹溝通時明確說明已向格力工廠下單,要求盡快付款,且雙方約定的空調價格與原裝新機市場價相近,合同中亦未明確指出雙方約定的設備為二手空調,可以認定雙方約定的設備應為格力品牌的原裝新機。小曹已付款,安心機電公司也應依約履行。現安心機電公司提供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二手空調,明顯違反了合同約定及誠信經營的義務。
再者,品牌家電產品的價值還體現在后期保養、維護、維修等售后服務上,小曹選擇購置在市場上知名度、認可度較高的格力品牌空調,自然包含其預期可享受格力公司有保證的售后服務。安心機電公司明知所有設備均為二手采購且部分可能已過保修期,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就案涉空調可能無法享受生產廠家統一售后服務的情況事先向小曹或KTV門店進行過披露,可以認定安心機電公司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約定,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雙方并未約定違約責任或就違約責任達成一致,KTV門店要求安心機電公司退貨退款的請求合理。
關于KTV門店主張的三倍賠償,本案中,小曹因設立KTV并經營的需要采購空調,在與安心機電公司簽約過程中,交易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談判等多種方式達成合議,在溝通地位、營利目的上雙方處于對等狀態,此時作為購買方的小曹不屬于為生活消費購買商品的消費者范疇,故對KTV門店主張的三倍賠償不予支持。
漢壽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安心機電公司收回26套空調設備、對應的控制器和主要材料,并退還貨款176 475元、運輸費及施工費13 600元。安心機電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現代消費社會中的弱者、平衡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對作為消費者的個人進行特別保護。社會組織和單位的“人格”是法律擬制的,雖然也可以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簽約,但主要是從事營業執照載明的生產經營活動,本身不具備生活消費需要。且在消費關系中,就交易經驗、交易能力、信息獲取、談判地位等方面并不和自然人一樣處于弱勢地位,因而將其排除在消費者范圍之外。如果單位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雖然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三倍賠償的,但雙方均可以通過合同主張權利,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予以保護。
本案中,安心機電公司的行為明顯違約,違背了民事活動基本的誠信原則。因雙方未約定違約責任,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支持了KTV門店要求安心機電公司退貨退設備及運輸安裝費用的訴訟請求,有力維護了KTV門店的合法權益,同時警示經營者樹立契約精神,守法誠信經營,有助于促進電器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法官提醒:電器竄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舊充新的現象常有發生,在購置空調等大型貴價家電時,應提高警惕,通過官方授權旗艦店等正規渠道選購質量過關、有售后保障的品牌產品。注意查看產品的條碼信息、認證標志是否完整,機組銘牌出廠編號是否清晰,必要時可撥打品牌官方電話查驗確認。購物后,要保留好購物憑證和售后服務卡,在產品出現異常、遭遇毀損時,應保存證據,及時和商家溝通反饋,若協商不成可合法維權。經營者亦應誠信守德,不可虛假宣傳、欺詐蒙騙消費者,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