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楊帆 范質惠)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容易沖動惹禍,對自己的行為后果缺乏預知,需要家長們加以正面的教育、引導。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調解了一起因孩童打鬧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今年五一期間,原告李某甲(2歲半)與被告李某乙(3歲半)在赫山區某商場3樓游樂場玩耍。在玩耍過程中,被告李某乙抓傷了原告李某甲的臉部、脖子以及頭部,導致糾紛產生。事情發生后,原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肖某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組織肖某及被告李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丙就賠禮道歉、檢查治療費賠償等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后因檢查治療費支付數額問題產生爭議,原告李某甲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認真審查案件相關材料,考慮到原、被告雙方均系幼兒,本著以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為出發點,法官積極組織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進行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法官了解到本案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肖某認為李某丙在調解后未支付全部檢查治療費就拉黑其微信,態度惡劣,道歉態度不誠懇。承辦法官捕捉到案件關鍵信息后,對癥下藥地給雙方家長做思想工作。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李某丙當庭向肖某轉賬履行賠償義務,雙方冰釋前嫌。至此,一起因幼兒之間玩耍打鬧引起的糾紛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年幼不是逃避責任的借口。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涉及的未成年人年齡雖小,但父母如不在其心智尚不成熟、三觀未形成之際多加引導,未來亦可能造成其他后果。因此,監護人應當在事件發生后,不逃避責任,積極化解矛盾,教育引導未成年子女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培養健康向上的道德品質。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希望每一位監護人都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做好言傳身教,引導未成年人塑造積極向上的心理和人格。
法條鏈接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