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賀詩魏 曹方俞)“事情辦得又快又好,不用大老遠跑過來,也不用繳費,就幫我們解決了問題,給你們點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訴訟代理人彭某激動地說道。近日,衡東縣法院楊林法庭使用“法院+工商聯”模式成功調解了一起涉企糾紛,被告董某當庭全額兌現,矛盾糾紛徹底化解。
2024年6月8日,董某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遇譚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相對方向行駛,因董某未按規定會車,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認定,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譚某無責任。譚某為其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經核定,譚某車輛的損失金額為33 300元。因董某未賠償損失,故譚某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審核后支付了保險理賠款33 300元給車輛維修公司。保險公司認為,董某應對譚某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董某拒絕賠償,保險公司遂行使代位求償權,便訴至衡東縣法院。
楊林法庭受理此案后,承辦法官對案情進行研究分析,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具備調解基礎,采用訴前調解方式能降低企業維權成本,會有利于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承辦法官迅速啟動“法院+工商聯”聯動模式,主動聯系縣工商聯,縣工商聯副主席親自參與到本案的訴前調解工作。
因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彭某身處外地,無法到場參與調解,楊林法庭遂采用線上調解的方式開展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與駐庭調解員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詳細了解了被告拒絕支付保險理賠款的原因,并結合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及時解答雙方當事人的疑惑,做好釋法明理工作。工商聯副主席則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娘家人”的調解優勢,從企業發展角度出發,引導企業作出適當讓步。經過共同努力,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即被告董某當庭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31 300元,原告保險公司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至此,該起涉企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