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向沐霖)“現在我和兒子相處很好,兒子也孝順我,多虧了檢察官的幫助……”4月28日,年過七旬的廖老太因自己的贍養問題得到圓滿解決而欣喜不已,拉著來到家中看望她的洪江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李強高的手連聲致謝。
事情的原委還得從2024年4月洪江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說起。
廖老太育有三個子女,早年和小女兒共同生活,2017年廖老太患上偏癱,臥病在床,由大女兒和小女兒共同照料,在其小女兒生病去世后,大女兒患有糖尿病且伴并發癥,難以繼續照料老人,兒子楊某以婆媳矛盾、財產分配不公為由不愿意照料,姐弟倆因母親的贍養問題鬧得不可開交,村委會多次調解無果,廖老太的生活陷入困境。2024年4月8日,廖老太一紙訴狀將兒子楊某告上法庭,并向檢察機關申請支持起訴。
為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檢察官多次前往老人所在地派出所、村委會,調查老人的家庭關系、經濟收入,進一步核實廖老太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廖老太已年過七旬,且是肢體二級殘疾,無經濟來源,僅靠每月80元的殘疾補助金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維持生活,生活缺乏基本保障,屬于老年、殘疾弱勢群體,符合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條件。
考慮到該案系家庭矛盾,兒子與母親因家庭經濟糾紛積怨多年,為化解矛盾、修復親情,真正讓老人老有所養。洪江市檢察院聯合法院、鄉鎮、村委會對案件當事人進行調解,針對案件癥結,兼顧法理和情理,承辦檢察官分別與廖老太的子女和兒媳進行溝通談心,宣講《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法律。通過認真傾聽,耐心疏導、平復情緒、釋法說理等方式開展矛盾化解,最終達成了和解,楊某承諾接母親回家照顧,大女兒同意每月承擔部分贍養費,并定期看望母親,一家人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通過檢察官的釋法說理,讓我認識到贍養老人不僅是責任更是法律義務,把母親接回家照顧后,我們的關系緩和了很多。”楊某坦言,他把母親接回的第二天,母親就撤回了起訴。
在該院第二檢察部開展支持起訴工作的同時,探索“支持起訴+N”多元化、立體化辦案模式,將該案線索移送至本院第三檢察部開展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幫助生活困難的當事人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檢察機關的推動下,協調多部門聯動開展多元化救助。洪江市婦聯通過“點亮微心愿·黨群圓夢行”慈善公益募捐項目為廖老太發放資助款2000元,并為其患病的大女兒發放資助款1500元,洪江市殘聯為廖老太發放困難殘疾人救助金2000元,洪江市民政局送上慰問金1000元,并幫助申請辦理低保保障。
鴉有反哺之情,羊有跪乳之恩。洪江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本案過程中,不僅從法律上給予支持,更是找準矛盾癥結所在,幫助修復親情關系,消除家庭成員的隔閡。下一步,該院將持續推進“檢護民生”行動,充分發揮支持起訴職能,加強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障,用心用情辦好群眾身邊的“小案”,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第十九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責編:周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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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