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夏攀 顏丹)在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下,個體工商戶作為一種常見的經營形式,因其靈活便捷的特性,深受創業者青睞。然而,當個體工商戶發生債務糾紛時,法律如何界定背后合伙人的責任,是實踐中需要明確的問題。
近日,永順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21日,某裝修店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實際由被告龍某某、彭某某、彭某三方口頭約定合伙經營,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間,被告某裝修店在原告宋某某經營的窗簾城訂購窗簾,發生債務糾紛,原告宋某某多次催告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其支付所欠貨款。
案件審理
永順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雙方的義務。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本案中,被告某裝修店登記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龍某某,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某裝修店的實際經營者并非龍某某一人,而是由龍某某、彭某某、彭某三人合伙經營,龍某某只是某裝修店實際經營者之一。故法院判決:被告某裝修店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宋某某貨款;被告龍某某、彭某某、彭某對本判決第一項確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法院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被告某裝修店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登記的商事主體類型并非實際經營者逃脫責任的外衣。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責編:李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