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吳安榮)為進一步加強執源治理,提高生效法律文書自動履行率,花垣縣人民法院邊城法庭積極探索“調解+督促履行”工作法,在審判全過程注重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同時督促當事人及時兌現、主動履行,從源頭上減少進入執行程序案件數量。
10月30日,邊城法庭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進行案件調解后回訪,對于調解事項進行督促履行,被告接受法官建議,主動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避免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真正實現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提升群眾滿意度。
2007年6月,被告楊某因日常經濟生活開支緊張為由,提出向原告滕某夫婦借款50000元,并出具相應《借條》,原告滕某夫婦向被告交付借款。借款后不久,被告楊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入獄,原告一直未能聯系上被告,于2024年6月提起訴訟。立案后,經過承辦法官多方打聽消息,得知被告楊某已刑滿釋放回家,遂聯系被告楊某,將應訴事宜予以告知。
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通過調解不僅可以快捷高效化解糾紛,有效督促當事人盡快履行,還可以為當事人減少訴訟成本。于是在征得雙方同意后,法院進行調解,通過釋法說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F調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臨近屆滿,邊城法庭及時回訪,善意提醒、督促被告主動履行義務。最終,在邊城法庭再次調解和見證下,原告滕某夫婦自愿放棄調解書確定的被告應償還本息30000元義務中的2000元,被告楊某當場履行償還原告滕某夫婦借款本息28000元,至此案件糾紛圓滿化解。
“調解+督促履行”工作法,旨在利用審判前端優勢,減少后續執行程序的繁瑣和成本,避免因采取強制措施而帶來的矛盾激化。在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又能從源頭上減少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推動實現“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轉變。下一步,花垣法院邊城法庭將繼續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秉持“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責編:李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