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黃春華 歐小文)2021年6月,老何、老劉、老林三人合伙開辦常寧市A生態農業合作社,用于養殖牛蛙,但未獲得特種養殖許可證。三人商議決定,由老何負責養殖場所有日常事宜。2022年4月,A生態農業合作社養殖場中10號、24號、26號養殖場內的牛蛙(共計1200斤)出現拉稀、死亡現象。
為控制病情、減少損失,老何在明知痢特靈(呋喃挫酮)系禁藥,對人體有害,不能用于養殖牛蛙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在網上購買一瓶痢特靈混于飼料中投喂養殖的牛蛙。2022年5月,常寧市農業農村局對A生態農業合作社開展監督抽查,在老何養殖的牛蛙中檢出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案發后,老何主動將食用含有痢特靈(呋喃挫酮)飼料的牛蛙挖坑用石灰掩埋銷毀。
常寧法院審理后認為,老何明知呋喃挫酮系禁藥,仍在養殖過程中給牛蛙幼蛙喂食呋喃挫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被告人老何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在案發后已將有毒、有害食品銷毀,對社會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老何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衛生安全問題牽動社會大眾的神經,是關乎民生福祉的頭等大事。呋喃唑酮屬于硝基呋喃類藥物,是人工合成的廣譜抗菌藥,長期大量食用含有硝基呋喃類藥物及其代謝產物的食品對人體健康有不利影響。《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化合物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中規定,呋喃唑酮為禁止使用的藥物,在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本案中,老何只顧追求經濟利益,在牛蛙養殖過程中使用痢特靈(呋喃挫酮),忽視了綠色養殖、規范用藥的重要性,存在極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嚴重危害了消費者的健康。
該案件再次敲響了食品衛生安全的警鐘。養殖戶必須堅守綠色養殖的底線,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科學,規范用藥,杜絕使用禁藥,確保牛蛙產業的健康發展,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健康、美味的食品。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