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唐柳)在父母婚姻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向其父親主張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慈利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
王某與黃某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兩子。早期,兩子跟隨母親王某在山東老家生活,經商量,父親黃某于2022年6月將兩子接至其工作所在地慈利縣生活、學習。2023年9月,王某與黃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王某將兩子帶回山東老家。2024年7月,王某以兩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稱黃某長期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要求黃某按照每人每月2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
法院受案后,了解到兩子系王某擅自帶離慈利縣,后拒絕黃某探望兩子,黃某多次前往兩子的學校、租房進行探望,曾求助當地派出所都未見到兩子。黃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王某住所地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判決前,離婚訴訟尚未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其多次前往山東探望兩子,及向兩子原就讀學校的老師了解二人的轉學情況,欲積極履行撫養義務,但因受到阻攔不能履行,且王某自認其拒絕黃某與兩子見面的事實,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黃某“拒不履行撫養義務”,兩子要求黃某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且黃某訴王某離婚糾紛已在其他法院立案受理,小孩的撫養費請求可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處理,故法院駁回了兩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但規定了支持撫養費訴請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法條的釋義中對“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作出了明確說明:即實踐中比較多見的情形是父母雖然還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家庭矛盾、生活方式、厭煩照料等原因,其中一方雖然有正常的收入,但是對于孩子不管不顧,在具備撫養能力的情況下仍然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玩消失”、“當空氣人”、“當甩手掌柜”不與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共同生活,也不支付撫養費用。
本案中,黃某積極履行撫養義務但不能履行,并不屬于“拒不履行撫養義務”,不符合支持撫養費訴請的條件。法院裁判對防止監護子女的父母一方濫用訴權的同類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鑒。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