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蔣知能)
基 本 案 情
2023年5月6日,李某租賃了張某位于某商業大廈的房屋用于辦公,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一年,租賃期物業管理費由李某支付。隨后李某又與A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向A物業公司交納了半年的物業管理費14940元。三個月后,李某便不再承租該房屋,與張某于2023年8月19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將鑰匙交還給張某。李某亦向A物業公司提出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A物業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因李某與張某未就違約責任達成一致,張某要求物業公司拒絕退還物業費。李某請求A物業公司退還3個月物業費未果,故將A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 院 審 理
法院認為,李某與張某之間系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李某與A物業公司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關系,A物業公司依約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李某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交納物業費的義務,但李某作為物業使用人,僅應繳納租賃期的物業管理費。李某與張某于2023年8月19日就退租一事達成一致,對于李某多繳納的物業費,物業公司應當退還。故雁峰區人民法院判決A物業公司退還李某于2023年8月19日之后預交的物業費。雙方服判息訴。
法 官 說 法
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之后,其就無法繼續履行與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構成履行不能,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因此承租人可以通知物業公司同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本案中李某與張某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并通知了A物業公司,且A物業公司亦同意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因此A物業公司不能因為張某單方面的要求而拒絕退還物業費,A物業公司可以要求李某承擔違約責任,但李某多繳納的物業費,A物業公司應當退還。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