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就執“刑”
2024-11-27 11:11:35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王汝福 | 作者:方家雄 | 點擊量:7041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方家雄)近日,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被告人肖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8日蒸湘法院以(2021)湘0408民初18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肖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以內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267000元,并自2021年5月30日起,支付逾期的違約金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判決生效后,被告人肖某某未向李某某履行付款義務。
2021年9月23日李某某向蒸湘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次日蒸湘法院向被告人肖某某下達執行通知書,被告人肖某某收到后未履行付款義務。蒸湘法院根據李某某提供的線索,發現被告人肖某某在衡陽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有一筆未結算的工程款,遂于2021年10月19日向該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提取被告人肖某某在該公司的工程款300000元。之后被告人肖某某在與衡陽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結算工程款時,為了逃避執行,與物業公司達成以房抵債協議,將以物抵債房產賣給寧某某,但拒不支付所欠李某某的借款。
2022年3月15日、2022年8月3日蒸湘法院分別向被告人肖某某下達執行通知書,被告人肖某某收到后仍不履行付款義務,致使申請執行人李某某的權利受損,同時也侵犯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權威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判決和裁定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本案中,肖某某拒不執行的行為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依法應予打擊,被告人肖某某最終落得個鋃鐺入獄的下場。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