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 責任如何承擔
2024-12-04 15:29:35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馬志軍 | 作者: | 點擊量:18753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薇斯)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電動三輪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判決由電動三輪車車主李某與駕駛員楊某各承擔50%的責任。
該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事故后駕車駛離現場,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系該三輪電動車的實際管理者。李某明知或應當知道楊某未取得駕駛證且楊某為聽力一級殘疾的情況下,將車輛交由楊某駕駛,且交通事故發生時,李某就在事故現場,但并未采取報警或救援等必要措施,而是徑行與楊某一同離開現場,其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考慮到李某和楊某的過錯程度,由兩人各承擔原告全部損失的50%。
法官說法: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設計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55KG,而超出該標準的,全部劃為機動車范疇。本案的電動三輪車明確屬于機動車范疇,未取得相應駕照(D證)即已構成無證駕駛。同時,該案中,肇事方在未采取保護措施,確定對方傷情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按責進行賠償。此外,車輛外借需謹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將面臨與肇事司機共擔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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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馬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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