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鋒鈺)游客在景區漂流落入水中受傷,卻沒有及時得到安全員的救援,場所經營者要賠償嗎?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高效審結一起經營場所經營者責任糾紛案件,依法認定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某旅游開發公司對游客王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起到了良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
2023年8月,原告王某通過網絡平臺購買門票進入被告某旅游開發公司經營的漂流場地漂流。在漂流過程中,王某乘坐的橡皮船側翻,致其落入水中受傷,但王某落水后,周圍卻沒有某旅游開發公司設置的安全員,最終由其子將其扶起背回岸邊。
王某受傷后在醫院進行了門診和住院治療。經鑒定,王某因本案事故致十級傷殘,傷后誤工180日,護理90日,營養90日,除前期產生的治療費外,后續治療費評估建議為3000元左右。因協商未果,王某將某旅游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1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漂流游樂項目是具有一定危險性和挑戰性的游樂項目,被告某旅游開發公司作為該項目的經營者,對參與游樂的游客的人身和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采取避免漂流船側翻和及時施救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某旅游開發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缺位,導致王某在漂流過程中因漂流船側翻受傷,故認定某旅游開發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對王某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王某進行漂流游樂時已年滿63周歲,屬于某旅游開發公司公示的禁漂人群,且其明知自己因年老患有多種疾病的身體狀況,仍不顧風險提示而自愿參加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漂流游樂項目,其身體狀況對受傷的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故法院認為王某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某旅游開發公司、第三人保險公司共計向王某賠償11萬余元。
法官提醒:當今社會,外出游玩已成為一種普通休閑方式,游客在旅途中受到傷害的情形也不斷出現。游客一旦不慎受傷,要及時住院治療,并妥善保留好醫療費票據、交通費票據等憑證,以便協商不成走法律程序維權。同時,提醒旅游公司,在與游客簽訂合同時,不僅要通過相關平臺進行了禁漂人群的風險告示,還須采取有效措施限制禁漂人群進行游玩,詳細告知游客各個景點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發生事故后積極救助游客。游客朋友們也應當在游玩相關項目前后仔細閱讀相關安全提示,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