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訊(通訊員陳國慶)近日,北湖區人民檢察院積極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將“我為群眾辦實事”落實到具體業務工作中。為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就北湖區多個居民小區消防車通道堵塞問題,向相關職能部門送達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有效助力“生命通道”暢通。
北湖區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消防安全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中,通過實地走訪調查,發現位于北湖區南嶺大道路段的翠江錦苑、匯華公寓和位于香雪路樂仙陽光苑等多個居民小區的消防車通道在下午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時間段,被小區業主車輛占用、堵塞,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消防車通道被稱為“滅火救人的生命通道”,若被堵塞,一旦發生火災,消防救援力量難以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將受到嚴重威脅。

(左)翠江錦苑、(右)陽光樂仙院小區消防通道被占用
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生命通道”暢通,北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相關職能部門發送消防安全領域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職,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相關部門收到檢察建議書后,積極聯動,迅速開展整治工作,依法清理非法停放車輛,同時采取完善消防車通道路面標志線、增設消防車通道禁停標志、加大消防車通道嚴禁停車宣傳教育等措施,防止車輛占道堵塞消防車通道的情形再度發生。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是踐行司法為民的重要力量。下一步,北湖區人民檢察院將繼續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持續加大對影響消防應急和救援等公益訴訟領域的監督力度,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安全職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責編:劉建軍
來源:法制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