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方友幸)4月23日上午,在長沙市岳麓區橘子洲沙灘公園附近的戰備碼頭,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聯合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長沙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局、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及長沙綠色瀟湘環保科普中心等單位開展增殖放流活動,現場執行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向湘江水域投放魚苗約10000尾。此次增殖放流活動以“貫徹《長江保護法》,守護美麗湘江水”為主題。
2020年6月,長沙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長沙市重點水域常年禁漁的通告》(長政發〔2020〕6號),在全市重點水域實施常年禁漁。
2020年8月,被告人龍某某在長沙市岳麓區靳江河某禁漁區水域利用4個蝦籠網進行捕撈,捕獲約l.25 千克魚蝦后被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查獲,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龍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經湖南省水產科學研究所認定,龍某某的行為系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龍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2021年3月,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依職權決定支持長沙綠色瀟湘環保科普中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岳麓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龍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時,龍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了長沙市岳麓區天然水域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且生態環境損害未得以修復,社會公共利益處于持續受損狀態,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綜合龍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采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支持了公益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龍某某被判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除承擔3000元罰金等刑事責任外,還被要求在非法捕撈水域投放來源于市級以上魚類原良種場的10cm以上濾食性魚類苗種,以及履行為期兩天巡護禁漁水域修復水生生物生境義務。
一審判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于是出現了開頭的場景。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