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唐年華)“張法官,請你幫我再調解下,千萬別限制出境呀……”2月18日,冷水灘區人民法院秉持司法為民理念,把握執行時機,采取以勞務抵債和以房抵債差異化執行措施,高效執結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案件一:2019年至2023年,被告王某子因購房、老家房屋改造及公司資金周轉,向原告王某清借款46萬余元并出具借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還款,原告起訴到法院。經法院組織調解后,被告仍未還款。
案件二:2020年至2022年,被告王某子以公司資金需要為由,共向原告王某月借款29萬元,雙方約定利息并出具借條。2022年,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89500元后,經原告催收,被告拒不還款,原告遂起訴到法院。經法院判決后,被告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生效判決。
兩起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第一時間發起線上及線下查控,并聯系兩案當事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手續,在與當事人的交流過程中了解到被執行人正辦理手續即將出國,張平平法官執行團隊立即拘傳被執行人王某子,告知其配合執行是基本義務,即將對其采取限制出境的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思索片刻后同意還款。執行法官立即組織兩案當事人進行協商,最終被執行人王某子與申請執行人王某清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即王某子在王某清的公司工作五年抵償其下欠的借款本金414250元;被執行人王某子與另一案申請執行人王某月也達成了以房抵債的執行和解協議。至此,兩起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所謂勞務抵債,指因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以勞務抵債的方式。勞務抵債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不得要求債務人提供違背法律規定、社會道德和其意愿的勞務。債權人應向債務人支付合理報酬,債務人則從中留下必須的基本生活費用外,其余用于清償債務。
在實踐中,只有債務人確無有效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具備相應的專長時,才能考慮采用以物抵債的方式。同時,債權人需要債務人提供的勞務,確能從勞務中直接獲取利益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兩案的順利化解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卸下了被執行人的債務“包袱”,妥善解決了執行案件面臨的困境,當事人雙方皆大歡喜,彰顯出了執行工作靈活溫情的一面。
責編:左爽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