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羅霞
近日,“房產證加名也可能無法分到房產”的話題沖上熱搜,引發了廣大網友的熱烈討論。結婚時承諾贈與對方的房產,若未過戶是否依然有效?父母傾盡所有為孩子婚后購置的房產,一旦夫妻離婚,又該如何分割?配偶私下將財產贈與“第三者”,能否追回?孩子被對方強行奪走并藏匿,該如何應對?
自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簡稱《解釋(二)》正式實施。這部司法解釋如何破解上述難題,記者帶著諸多疑問采訪了行業專家與資深律師。
遏制“閃婚分房”等現象
引導健康婚戀觀
長沙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張敏純認為,《解釋(二)》是對《民法典》相關原則性規定的進一步強化和細化,也是對當前社會中“婚姻經濟化”現象的司法回應。
“從長遠來看,這種法律導向有助于夯實婚姻家庭的信任基石,推動社會從‘原子化個體’向‘責任共同體’逐步轉型,將婚姻從‘財產共同體’拉回‘生活共同體’,為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家庭單元支撐。”
張敏純表示,房產作為家庭中最大的開支,司法實踐中,其歸屬認定一直是離婚案件中大家關注的重點。新規強調“以出資來源作為分割基礎”。對于婚前按揭房產、父母全額出資房產等情形,通過銀行流水、贈與協議等客觀證據建立清晰的產權歸屬鏈條。這有效遏制了通過短期婚姻獲取房產增值的行為模式,如實踐中存在的“閃婚分房”等現象。
張敏純說,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這部司法解釋將發揮重要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法治力量。
房產分割若無約定
考慮貢獻因素
普通民眾在日常婚姻家庭財產事務中又應該如何保留證據?
長沙市律協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朱波杰介紹,《解釋(二)》規定,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只要約定或加了對方名字,判決時法官會根據客觀情況,給不拿房子一方一定的補償。
在此之前,夫妻間約定房子的性質只有個人財產轉為另一方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為某方個人財產兩種方式。對尚未過戶的房子,贈與方可以反悔不贈與。
此外,對于父母出資購房,《解釋(二)》對于贈與約定的形式進行了確認,即需要通過贈與合同來進行約定。
“總體而言,上述類似案件中兩個因素至關重要,一是約定,二是貢獻力因素。”朱波杰解釋。即有書面約定就按照書面約定,若無約定即考慮貢獻因素,如房子資金來源、當時語境下雙方的意思表示、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子女撫養的實際情況、離婚過程等綜合考量。
他提醒,根據誰主張舉證這一基本原則,縱使《解釋(二)》給出了一些不用證據證明的內容,但日常生活中,若可書面約定的務必書面約定,若礙于情面或者無法書面約定的,也要盡可能保留聊天、通話記錄等電子往來數據,盡可能還原事實真相,讓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接近公平正義。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優先考慮另一方撫養
2024年下半年,廣東陽春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糾紛期間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侵害案件,首次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何某因與丈夫感情不和起訴到法院離婚,要求取得兒子撫養權。丈夫得知后將兒子強行帶走并藏匿,女方無法見到孩子,精神受到極大打擊。
在媒體報道中,這類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現象并不鮮見,近年來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解釋(二)》對打擊搶奪、藏匿未成年人行為的決心很大,通過明確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和司法保護,與《未成年人保護法》貫徹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有機結合。”朱波杰表示,無論婚內還是離婚后,或是未婚同居生子,一旦發生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即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人格權侵害禁令,并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子女。
如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暴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情形,一方需要提供證據且在合理期限內通過如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合法途徑解決,進一步保護未成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內贈予“小三”財產
需無條件返還
此外,《解釋(二)》對婚內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贈與給他人財產的情形也進行了明確。
此前的實踐中,一方婚內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贈與給他人財產的,如雙方已經離婚,一方再起訴要求“他人”返還財產的,一般直接判決返還給配偶一半。
“現在就完全不一樣了,需要返還全部的財產,再參照過錯原則進行分割,沒有任何例外情況。”朱波杰進一步解釋,無論“他人”善意還是原配夫妻之間有意追回財產,法律均會以夫妻合法利益為重,“他人”必須無條件返還,最大限度保護合法配偶一方的正當權利,有效遏制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為目的的贈與。同時也提醒他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否則將賠了夫人又折兵。
責編:樊芳
一審:樊芳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