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肖語嫣)近日,衡山縣人民法院新橋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涉農資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農資店經營者賀某與農戶周某在法官的調解下互諒互讓,摒棄前嫌達成一致意見,周某當庭兌現了欠付的農資款,法庭調解工作獲得雙方當事人的一致點贊。
圖:承辦法官黃旭存調解現場,雙方握手言和
?2024年5月至7月,農戶周某在賀某經營的農資店多次購買水稻種子、化肥和農藥等共計2500余元,其中賒購1504元,后周某因種植的水稻大幅減產,懷疑系賀某出售的種子及農藥存在質量問題所致,遂要求賀某承擔相應責任。此后雙方就剩余款項的支付多次溝通未果,并產生口角,賀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欠付的農資款1504元。
承辦法官收到起訴材料后,為盡快源頭化解矛盾糾紛,第一時間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電話溝通,初步了解情況后決定組織雙方到庭進行調解。同時,為切實查明案件事實,同步聯系當地政府及農業部門進行了解核實,得知涉訴水稻減產原因在之前已經過專業檢測,系感染“矮縮病毒”導致的水稻病害,與種子及農藥質量并無關系,且農戶部分損失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到位。
雙方到庭后,通過面對面溝通釋明,承辦法官發現雙方除就水稻減產原因存在分歧外,還因賀某早前催收時的一些過激言論激化了矛盾,導致雙方互不相讓,遂轉而分頭疏導雙方情緒。一方面向周某釋明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違約舉證責任,指出水稻減產與農資產品質量并無直接關系,且賒購農資產品已是對農戶的幫助,應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另一方面,提醒賀某就自己的不當催收言行進行反思,引導其換位思考,體諒農戶生產不易并主動向周某致歉。
經多輪工作,雙方最終均作出讓步,賀某同意核減部分欠款,周某當庭支付剩余的1000元農資款,雙方握手言和,并對法官耐心細致高效化解糾紛表示感謝!
該案的高效調解既保障了農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減輕了農戶訴累,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正是衡山法院扎實開展新時代“楓橋式人民法庭”創建工作的生動實踐。接下來衡山法院將繼續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切實做好涉農糾紛化解工作,為助力鄉村振興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形式可以是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但應妥善保管書面協議、送貨單、對賬單等憑證。農戶在購買農資時要注意留存購銷憑證,發現質量問題等應及時拍照取樣留證,并可通過權威鑒定等方式有效維權,同時賒賬農資應按時償還;經營者則應規范賒銷流程,留存送貨單、簽收記錄,并書面約定還款期限等,避免“口說無憑”,且要誠信提供產品,注重溝通方式,避免矛盾激化。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