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王燕)在銀行辦理取款等業務時,因落座轉椅未坐穩導致摔傷,能否要求銀行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近日,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4月7日下午16時左右,伍某到某銀行辦理取款業務。在等待窗口叫號期間,伍某坐在辦理業務窗口隔壁窗口(該窗口當時未開放,不辦理業務)前的轉椅上,并左右轉動。伍某在窗口辦理完取款業務后,起身走向隔壁未開放的窗口,準備坐在剛才坐過的轉椅上清點錢數。但因落座時沒有坐穩,不慎摔倒在地。事發后,某銀行工作人員立即采取措施,拿靠枕給伍某枕著頭部,怕其著涼調高空調溫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隨后,工作人員陪同伍某到某醫院接受治療。事發后,伍某向銀行要求賠償未果,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約98598元。
雁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伍某在取款前已在銀行大廳的轉椅上就座并左右轉動,應當知曉該椅子底部裝有滑輪。因此,當其再次準備坐在該轉椅上時,應當能預見該轉椅可能會滑動。根據事發現場的錄像資料顯示,伍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準備再次去坐轉椅時,并未先扶住椅子再落座,而是因疏忽大意未能坐穩,最終導致摔倒。
伍某主張某銀行提供轉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查詢,目前,對于銀行大堂的椅子類型并無相應的行政規范。銀行大堂同時提供了固定座椅和轉椅供客戶選擇使用,且沒有證據證明銀行大堂設置轉椅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
此外,在伍某摔倒后,銀行工作人員第一時間進行了妥善處理,為其拿來靠枕墊在頭部,并調高空調溫度以防其著涼,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并陪同其前往醫院治療。
因此,法院認為銀行已盡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法院判決駁回伍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該義務應有合理邊界,而不應過度擴張。
本案中,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在銀行大堂設置轉椅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伍某在某銀行落座轉椅時摔倒,系其疏忽大意未能及時防范導致,且在其摔倒后,銀行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妥善處理,拿靠枕給其枕著頭部并叫了120救護車陪同就醫。故本案中某銀行已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