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瓊英?)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前妻以離婚協議中確定其為房屋的實際權利人為由排除強制執行,并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請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甲、乙離婚。2016年1月,乙下欠唐某60萬元借款,并于2020年11月被法院判決償還。判決生效后,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乙于2010年7月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A房產。2024年4月,甲以離婚時雙方約定A房產歸甲所有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解除A房產的查封。法院經審查后,作出裁定駁回了甲的異議請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判決
零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甲、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乙下欠唐某60萬元借款,同時乙以個人名義購買A房產、還房貸,A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甲、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約定不能對抗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唐某,且A房產未過戶到甲名下,因此甲提出的執行異議不能阻卻執行,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責任。首先,離婚協議系夫妻內部約定,僅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且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離婚協議中的房屋分割約定并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效果,因此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其次,案外人應就離婚財產分割行為早于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債務形成時間提供證據。本案中,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文書中涉及的債權債務形成時間早于債務人離婚財產分割時間,債務人在明知自身有大量債務未償還的情況下,在離婚協議中自愿將名下財產無償贈與配偶一方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綜上,法院最終認定案外人甲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責編:左爽
一審:左爽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