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曹麗立)春陽穿透薄霧,鐵鍬翻動新泥。3月27日清晨,雨湖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喜申與雨湖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蘇妲帶領法檢兩院干警在姜畬鎮金馬村展開特殊“補植復綠”行動。
生態修復費用此刻化作挺立的樹苗,村書記譚曙光帶領村干部與法檢干警協同栽種中完成司法閉環。干警與村干部揮鍬培土、扶苗填坑的場景,正是司法溫度與生態韌性的生動寫照——每一株新苗的扎根,都在訴說著“環境有價,損害必償”的法治真諦;每一捧沃土的覆蓋,都在構筑“司法盾牌護青山”的綠色長城。
案情回顧
2022年2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某以800元的價格收購村民倪某某自留山上的樹木。2022年10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某明知砍伐自留山上的樹木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等手續,在未取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伙同被告人張某某、楊某某進行砍伐售賣。在砍伐過程中,被告人姜某某與當地農戶協商以2280元的價格收購自留山上的樹木進行砍伐售賣,其中姜某某負責砍樹,張某某、楊某某負責將樹木運下山裝車,張某某將木材運往木材市場進行售賣。另查明姜某某等人共獲利近2000元,人均獲利約650元。經鑒定,姜某某等人濫伐的樹木主要為闊葉樹,樹齡為近熟林,鋸斷的面積約3畝,鋸斷的樹木株數為63株,鋸斷的林木蓄積21.7184m3,折合材積15.5143m3。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張某某、楊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同時,因被告人姜某某、張某某、楊某某在明知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才能進行砍伐的情形下,沒有辦理相關手續便將姜畬鎮的林木砍伐出售,其犯罪行為造成生態公益林受到破壞,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連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鑒于三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姜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張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楊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姜某某、張某某、楊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一年內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完成189株苗木栽植;逾期未栽植則連帶承擔生態修復費用5180元。
此次“補植復綠”行動不僅為受損山林披上新裝,更以“一案雙責”的司法實踐樹立起生態保護標桿。雨湖法檢兩院通過“刑事懲治+民事追責+生態修復”的三維治理模式,讓破壞者從“砍樹人”轉變為“種樹人”,實現懲治違法與生態復蘇的同頻共振,向社會傳遞著保護生態的決心。
責編:馬志軍
一審:馬志軍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