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龔君健)黃某家門西邊有條小路,出入方便,但每天都要經過鄰居陳某家;陳某本是和睦鄰居,卻因兩方鬧了不愉快,直接豎起一道圍墻,堵住了黃某的方便路。
黃某與陳某,因修建圍墻產生相鄰通行糾紛,“堵”路又堵心,鬧到法院。法院會怎么判?
2008年,黃某與原房主簽訂《房屋出售協議》購得其現居房屋,協議約定屋左(西方)以圍墻為界(包括圍墻)。
陳某系黃某鄰居,黃某現居房屋西邊的圍墻旁緊鄰陳某家自留地。原房主曾在修建案涉房屋時在房屋西邊的圍墻開了缺口用于挑運砂石材料,黃某購得房屋后未封閉圍墻缺口處,從缺口處出入需經過陳某家自留地;黃某房屋右方(東邊)小巷亦可以出行。
因黃某與陳某家發生糾紛,2024年5月,陳某在與黃某房屋左邊交接的自家自留地上修建圍墻。
黃某稱:“自購房后,一家人都是從西邊老圍墻的開門處走路去田間小路采水、種田。圍墻修建后,一家人都要從房屋東邊和后邊窄巷繞行,造成極大不便”。黃某遂將陳某訴至永定區人民法院,要求陳某拆除其修建的圍墻。
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黃某出行、生活所需的歷史通道為其房屋右方的小巷。黃某購房時就明確房屋左邊存在圍墻,圍墻雖有一缺口,但這缺口是原房主修建房屋時為方便取材所開,并不是正常通行、生活所需。
案涉圍墻亦修筑于陳某自留地范圍內。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陳某修建圍墻之處系歷史通道,也無法認定陳某所建圍墻影響黃某及其家人的正常通行及生活,故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黃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行使相鄰權實質上是對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進行必要限制,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嚴格把握必要性和合理性,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法官提醒:
鄰里之間交往密切難免產生摩擦,鄰里糾紛和善為先,要拋棄“小氣”,多換位思考,推己及人,多寬容,少計較,及時化解“煩心事”“矛盾結”,莫讓小糾紛釀成大矛盾。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