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倩)“高利息、低門檻、零風險......”面對這么多的誘惑你是否心動過?小心!這些都是非法集資的“障眼法”!
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手段層出不窮,不法分子以投資理財、工程項目開發、養老服務、虛擬貨幣等名義,打著響應國家政策、支持實體發展等旗號,利用群眾急于投資獲利的心理,以高利息、高回報、低風險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今天,君山區人民檢察院向大家分享一起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真實案例。
【案情回顧】2021年下半年起,A公司股東李某、劉某、沈某等七人共同運營一款APP,通過視頻直播、產品推薦會、熟人推薦、發放傳單等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推廣該APP軟件。經審查,A公司并未取得相關正式金融服務行業牌照,無權公開吸收公眾存款和相關資金。其在沒有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大量發展APP會員,以高額返利和分紅為誘餌、讓會員進行虛擬搶單賺取傭金的方式大量非法吸收不特定人員的充值錢款,吸收金額合計2900萬余元,并私自將非法吸收的300萬余元用于公司運用費用及往來款支出。由于A公司后期資金鏈斷裂,關閉提現支付通道,導致會員在APP上的充值余額無法提現,利益受損群眾達到800多名,金額超1000萬余元。A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
2024年8月,君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劉某等五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11月,君山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某、劉某、沈某等涉案人員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防范建議】非法集資行為的特征:
▲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即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檢察官提醒】
天上不會掉餡餅,保本付息是陷阱。
噓寒問暖假感情,投資理財要理性。
非法集資要判刑,時刻保持警惕性。
錢袋安全要警醒,幸福生活好心情。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