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范瑾瑜)
協議離婚時,約定父親不承擔撫養費。五年后,孩子訴至法院主張撫養費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一起來看看漢壽法院的這起案例。
2012年4月18日,江某某與冷某辦理結婚登記,2012年9月16日生一女江某甲、2015年8月10日生一子江某乙。2019年11月26日協議離婚并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子一女由女方撫養監護,男方不愿出撫養費,女方自愿放棄撫養費。
期間,子女患病,冷某承擔了部分相關醫療費。現子女自入學以來,因學習、生活費用增加及江某某被辭退收入減少等為由,江某某以兒子女兒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冷某支付此前欠下的撫養費120 000元,后續撫養費按每人每月1000元支付直至18歲,已支付的教育費醫療費按發票每人承擔一半。
漢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具體到本案而言,父母離婚時協商冷某不承擔撫養費,該協商具有法律效力。離婚二年后,兒子亦入校就讀,女兒已近十歲,教育、生活開支較離婚時更大,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冷某從2021年起承擔二人撫養費確有必要,考慮冷某收入、子女二人在接受義務制教育年齡階段、疾病治療有城鎮居民醫保等情形,冷某分別對子女二人每人每月承擔1000元撫養費,正當合理。
在義務制教育之外的學習開支,如果不是冷某同意下進行,子女二人的直接撫養人應自行承擔。已承擔的醫療費,一案不再處理,以后如果因意外或重大疾病產生醫療費需要時,可以另行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冷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27日的撫養費96000元,自2025年11月28日起每半年按每人每月1000元向江某甲、江某乙給付撫養費,分別給付至兩人滿18周歲為止。
法官說法
簽訂離婚協議時僅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雙方約定的效力并不能對抗法律上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該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若雙方就子女的撫養費約定一方不需要承擔,撫養方的撫養能力又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則實際侵犯了子女的權利。子女起訴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雖然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作出明確約定,但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一方的情況較離婚時發生較大變化,撫養方舉證證明其生活已存在明顯困難,則子女向非直接撫養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應予支持。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