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范瑾瑜)
定金和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卻大相徑庭,定金可能需要雙倍返還,訂金卻沒有法律上的直接規定。現代科技帶來便捷的語音交流方式,也給常德蔬菜批發商洪先生上了一課。交易過程中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權利義務,才能避免糾紛哦。
常德國際農產品交易中心的蔬菜批發商洪先生通過微信聯系從重慶市的菜農樸某處購買蔬菜,于2024年4月8日向樸某發送微信語音,要向樸某轉賬2000元支付ding(定/訂)金,當日洪先生微信轉賬支付2000元。次日,洪先生微信轉賬支付尾款6724元。但是約定時間已過,洪先生經營的常德市某蔬菜批發商行卻一直沒有收到樸某發來的蔬菜,洪先生催討未果,訴至法院,提出1.解除雙方買賣合同關系;2.樸某返還貨款6724元及資金占用費(以672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45%的標準,從2024年4月10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3.判令樸某雙倍返還定金4000元。
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向樸某支付8724元購買蔬菜,樸某沒有向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履行交貨義務,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樸某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洪先生向樸某轉賬支付2000元,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支付定金,只能認定為訂金。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只能要求返還2000元,無權要求雙倍返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與樸某的買賣合同;
二、樸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返還貨款6724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
三、樸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返還貨款2000元;
四、駁回武陵區某蔬菜批發商行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定金是法定擔保方式,屬于合同履行的擔保,確保雙方按約定履行義務。若支付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接收方違約,需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罰則”)。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出的部分視為預付款。
訂金是預付款性質,無法律強制定義,通常視為交易中的部分付款。其效力主要依賴合同雙方約定,而非法律規定。若交易未完成,訂金一般可協商退還(除非合同明確約定不退)。不適用“雙倍返還”規則,違約方僅需返還已收金額,無額外懲罰。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