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曹天宇 楊寅 )近日,龍山縣人民法院圍繞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龍山縣醫療保障局發出司法建議,不僅讓參保人明白了“醫保報銷后為何要退錢”,更用實際行動為醫保基金安全筑牢了防線。
一場交通事故,引出醫保基金的“隱形漏洞”
事情要從原告何某某的一場意外說起。2024年,何某某乘坐公交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花去數萬元醫療費。經龍山縣法院審理,最終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全額賠付何某某的醫療費用。然而,在訴訟前,何某某的醫療費已通過醫保報銷了1.6萬余元。本應由侵權方承擔的醫療費,卻先由醫保基金“墊付”了,若不及時追繳,這部分錢就會“打了水漂”,損害全體參保人的共同利益。
法院“亮劍”:一份司法建議守護基金安全
“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看病的救命錢,不能重復報銷!”龍山縣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敏銳發現這一問題,立即向龍山縣醫療保障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對何某某已報銷的1.6萬余元醫療費進行核實并追繳。
這一建議迅速得到響應。縣醫保局第一時間聯系何某某及其家屬,耐心解釋政策:“醫保報銷的是‘自己該掏的錢’,要是侵權方已經賠了,咱可不能占國家的便宜。”何某某一家當即表示理解,表明在某保險公司理賠后將第一時間將16000余元退回。
為什么已報銷的要退還?法律里有“明白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疇。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換句話說,醫保是“保基本”的,不是替侵權方“買單”的。參保人不能既拿侵權方的賠償,又拿醫保的錢,否則就是“雙重獲利”,損害的是所有參保人的權益。本案中,原告何某某全部醫療費用經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全部承擔,對于已經賠付的部分應當予以退還。
醫保基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資源,每一分錢都關系著千萬家庭的健康保障。本案中,司法機關“主動作為”,通過司法建議延伸審判職能,推動社會治理;行政機關“高效響應”,收到建議后第一時間與當事人聯系;普通群眾“積極配合”,主動退還相關資金。全民守護,實現了醫保基金的“細水長流”,讓醫保基金真正成為“救命錢”“安心錢”。
責編:李穎
一審:王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