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袁文平)“法官,我和女兒被家暴了,你們能不能保護我?” 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接到李女士的緊急求助,一起長達二十多年的家庭暴力事件浮出水面。
據悉,趙先生與李女士于 2000 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女。然而,在婚后的漫長歲月里,趙先生多次對李女士實施暴力。為維系家庭完整,李女士一直選擇隱忍。直到不久前,趙先生的暴力行為升級,不僅毆打妻子,還對女兒施暴。看著女兒身上的傷痕和手機里的威脅短信,李女士終于意識到,沉默只會讓暴力加劇。
2025 年 4 月的一個清晨,在家人攙扶下,李女士走進永定區人民法院求助。經辦案法官審查,認定李女士及其女兒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定條件。法院迅速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依法裁定:禁止趙先生對李女士及女兒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其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李女士及女兒。
裁定作出后,法院干警立即聯動趙先生所在地街道、社區和派出所,一同前往其家中送達裁定書。面對喝醉酒吵鬧叫囂、拒簽文書的趙先生,法院干警當場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明確告知違反禁令的法律后果,并采取留置送達方式,確保保護令及時生效。
次日,社區反饋,趙先生已認識到錯誤,向李女士認錯,并承諾不再施暴。此次事件中,永定區法院積極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及時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既保護了李女士及其女兒的人身安全,也對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懾。承辦法官表示:“法院保護令就像隨身警報器,一旦被違反,施暴者將面臨拘留甚至刑事責任,法律會為受害者筑起堅實屏障。”
法官提醒,家庭暴力絕非 “家庭內部事”,家庭成員應互敬互愛,理性處理矛盾。面對家暴,受害者要敢于說 “不”,及時向村(居)委會、派出所求助,或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李女士及其女兒的經歷警示所有家暴受害者:隱忍無法換來安寧,法律才是真正的 “護身符”。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