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記者 王薇 通訊員 羅麗芳)近日,株洲市蘆淞法院執行局成功促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執行和解并當場履行完畢。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執行人克服困難,以現金加轉賬方式向申請人支付全部案款二十余萬元,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2021年12月,原告邢某與被告株洲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邢某承租株洲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一樓臨街門面。合同簽訂后,邢某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并投入使用。
然而,被告株洲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明確告知原告該房產系重建,辦理的《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已經到期。在經營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要求原告變更經營場所登記或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對租賃房屋的產權糾紛沒有解決,使原告經營具有現實風險,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判決雙方租賃合同解除,被告支付邢某租金、物業費、租賃保證金、裝修費、違約金等費用損失29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株洲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邢某依法向蘆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后,蘆淞法院向株洲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了執行文書,并查控其財產。執行法官經過對線上查詢、上門走訪、實地調查等情況研判發現,若直接采取強制扣劃、查封等剛性措施,雖能實現部分債權,但可能影響企業經營。同時,株洲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反映經營困難、利潤微薄,請求執行法官出面進行調解,寬限還款期限。
為實質化解矛盾,執行法官核實情況后,多次組織雙方溝通調解。向申請人闡明拒不履行的后果及對企業信譽的影響;同時,了解被執行人實際困難,引導申請人考慮盡快實現債權。經反復協調,最終促成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可行和解方案。
2024年12月,和解協議簽訂后,株洲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立即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首期款項6萬元。2025年3月再次轉賬支付10萬元。剩余的10萬元,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被執行人按約以現金方式當場支付,申請人清點確認款項全部到位,案件執行完畢。
本案是蘆淞法院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生動實踐,不僅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又靈活運用執行和解機制,兼顧被執行企業的生存發展,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責編:劉惠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