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單湘濤)隨著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外賣訂餐已成為大眾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動動手指,美食到家,這種便捷極大地滿足了快節奏生活下的消費需要。然而,在繁榮的市場背后,食品安全這一老生常談的“老問題”,卻在互聯網消費的新場景下衍生出諸多新隱患。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2025年7月,方某通過外賣平臺向某飯店購買了兩份麻辣燙套餐。在就餐過程中,方某發現了菜品中有蟑螂,隨即向外賣平臺反饋情況,并要求該飯店按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賠償1000元。雙方通過外賣平臺以及市場監管部門處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在開庭前,該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方某提供了外賣訂單截圖、外賣照片、聊天記錄等初步證據證明該飯店提供的外賣食品摻雜了“蟑螂”異物。而該飯店拒絕承認蟑螂系因飯店自身問題產生的,認為在外賣送達過程中及消費者就餐過程中均有概率爬入蟑螂。后經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法明理,雙方達成和解,由飯店向方某當場支付500元。
法條鏈接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說法
消費者在食用外賣食品時一旦發現食品安全問題,要注意保存好相關憑證,可先與外賣平臺及商家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