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通過微信購買男性保健品,因懷疑購買的產品有問題,遂委托檢測公司進行檢測,結論顯示該產品含有非法添加物質,近日,衡陽縣法院洪市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3日,王某通過微信與陳某取得聯系,雙方就購買男性保健品事宜達成一致,王某向陳某購買1盒“紅糖”、2盒“金糖”,上述產品單價均為380元/盒,王某通過微信轉賬,向陳某支付1140元,陳某隨即安排向王某發貨。
收到貨后,王某當場拍攝產品拆封全過程視頻,視頻中展示了產品外包裝編碼。王某服用了案涉產品,懷疑是假冒偽劣產品,將“金糖”送往檢測公司檢測,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認定,該產品含有“他達拉非”。王某認為陳某銷售不合格產品侵犯其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退還貨款1140元,并按貨款金額的10倍進行賠償。
法院判決
衡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矛盾焦點有三:
1、案涉產品與受檢產品是否一致
被告通過微信向原告發送的貨物快遞單號與原告收貨時拍攝的收貨快遞單號一致,且原告收貨時拍攝拆封視頻顯示產品外包裝編碼,與原告送往檢測公司檢測的檢材樣品外包裝編碼一致,可以證明檢測公司收取的檢測樣品確系被告銷售給原告的案涉產品。
2、案涉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檢測報告檢驗結論載明案涉產品中含有“他達拉非”,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發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通知》(食藥監辦?;?012】33號)的規定,“他達拉菲”是國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質,故認定案涉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陳某未能提供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也不能說明其銷售的產品的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以及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合格證明、備案、注冊信息等,陳某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依法認定陳某明知銷售的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
3、王某請求陳某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是否應予支持
送檢的產品是“金糖”,含有違禁成分,而“紅糖”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應向原告退還貨款760元,并支付檢測費。同時,原告購買2盒“金糖”,并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求,有權請求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陳某返還王某貨款760元,并支付貨物價款十倍賠償金7600元。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衡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F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食品安全無小事,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他達拉非”是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藥物成分,用藥前需經醫生專業診斷,須憑有處方權醫生開具的處方購買用藥,人體攝入過量會引起休克等不良反應。消費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遵循醫囑,從正規渠道購買、使用保健品,切勿盲目跟風購買夸大功效、來路不正的保健品!
一些不法商家為了牟取暴利,將“他達拉非”加入食品中,打著食品、保健品的旗號進行銷售,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較大的風險隱患。廣大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食品安全的各項規定,從正規渠道購進保健品,審慎查驗購進保健品質量合格憑證,禁止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產品。(來源“平安衡陽縣”)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平安衡陽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