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李旺
近日,嘉禾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受害者負事故全部責任,而肇事者無責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以判決的形式明確了保險公司在此類案件中的賠償方式,對統一該類案件的裁判標準,有著指導性意義。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0日18時35分,被告郭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某高速南往北中間行車道時,與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龔某康(高速服務區工作人員)發生碰撞,造成龔某康死亡和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高速交警隊認定,被告郭某無責任,龔某康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郭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300萬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死者龔某康的家屬在與被告郭某及保險公司協商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郭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總損失的10%。
被告郭某辯稱,被告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險,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郭某自行承擔。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龔某康在服務區工作期間,違法橫穿高速公路,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經交警部門認定,龔某康負此事故全部責任,郭某不負事故責任,該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采信。本案中雖郭某對于本次交通事故不負責任,但郭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钡谝磺Ф僖皇龡l“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最終判決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無責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范圍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10%的責任。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認為其在商業險部分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p> 法官說法
交強險的“無責賠付”是指交通事故中,即使被保險車輛被認定無事故責任,保險公司及要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無責賠付的對象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通常指事故另一方的機動車駕駛人或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等。交強險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盡可能的救助,減少各方損失,維護公共利益。
在受害人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案件中,受害人損失應如何賠償?依據法律規定,對于該種情形首先在交強險無責時的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10%。
責編:劉建軍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