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陳潔玉 胡佳)
近日,臨澧縣農民白某雇請石某使用無人機為自己的農田噴施除草劑。不久后,鄰近農田的許某發現自己種植的蓮藕荷葉發生卷葉現象,認為是白某在用無人機除草時農藥飄灑到荷葉造成,遂與白某發生爭執。因就損失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許某遂將白某和石某訴至法院。

(圖為AI生成)
臨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白某、石某使用無人機噴灑除草劑時周邊并無他人作用,且作業過程中必然會造成藥液漂移,白某、石某噴藥在前,許某所在藕田產生藥害在后,根據庭審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確信其施藥行為造成許某財產損失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認定施藥行為與財產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白某作為施藥行為的受益方,在明知除草劑對周邊藕田有損害作用以及可能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仍使用無人機噴灑,且未提前向石某提示并告知其盡可能采取對周邊環境影響最小的作業方式;施藥前也未通知許某,導致許某未能及時發現藥害減害止損。發現藥害后,白某也未采取補救措施導致許某損失進一步擴大,故白某對許某損失具有過錯。
石某受雇從事無人機植保飛防作業,與白某構成承攬關系,其在作業中應采取合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避免對鄰近田塊農作物的損害,現因無人機的管理和使用不規范,造成許某損失,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許某擅自將其承包的農田挖塘種藕,用于生產經營“非糧化”經濟作物,不符合國家政策,且致周邊農田水稻在使用農藥時不可避免影響到案涉藕田,自身存在過錯;在發現藥害后,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
綜上所述,酌情確認藕田實際損失為8440元,根據各方過錯程度以及該過錯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酌定白某及石某各自承擔30%賠償責任,即各自賠償2523元;其余損失由許某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科技幫農戶“省力”,但無人機飛防在講效率的同時,更要守責任。農業種植者在采取無人機噴灑農藥前,應當對相鄰土地種植情況予以了解,做好風險評估,并采取合理、必要的防護措施。操作時應當由專業人員嚴格依照操作規范進行作業,并充分考慮天氣、風向、時間等綜合因素,從源頭上防范和減少作物損害,減少矛盾。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