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任柯帆)2019年,案外人何某在建筑工地施工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妻劉某及兩名女兒因賠償問題將包工頭陳某訴至衡南縣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陳某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214714元,陳某不服上訴,中院維持了原判。判決生效后,陳某未主動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2020年6月17日,三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總對總”網絡查控及實地調查,未發現陳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工作陷入僵局,該案于2020年底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具體案例
2024年8月21日,三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已返回本地,迅速將線索提供至法院并申請恢復執行。雖仍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但執行法官堅持“民生案件無小事”原則,多次組織雙方談話調解,最終于2024年12月9日促成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陳某分期支付110000元了結此案,三申請執行人自愿放棄剩余款項及遲延履行利息。然而,和解協議簽訂后,陳某再次爽約。2026年1月5日,三申請執行人再次申請恢復執行。衡南法院執行局迅速響應,將該案納入2025“湘執利劍”專項行動重點臺賬,強化執行攻堅。經法官釋法說理、警示法律后果、采取強制措施,陳某于2026年1月9日當場履行全部執行款項,案件最終執行完畢。
主要做法
1.動態管理“終本”案件:對已終本案件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定期回查財產線索,鼓勵申請人提供財產信息,做到“案雖終、責不休”。
2.柔性調解促和解:在恢復執行階段,充分考慮雙方實際困難,通過多輪溝通促成執行和解,既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又給予被執行人合理履行空間。
3.剛性執行保兌現:對未履行和解協議的行為堅決恢復執行,依法采取失信懲戒、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等措施,形成法律震懾。
4.專項行動強推動:將本案納入2025“湘執利劍”專項行動中的“護安全、惠民生”重點任務,實行掛牌督辦,集中資源破局攻堅。
5.釋法說理促自覺履行:通過闡明原判決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及信用影響,促使被執行人主動籌款履行,實現“案結事了”。
成效及意義
?該案歷經六年,三次啟動執行程序,最終實現全額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案件的圓滿執結,切實保障了農民工家庭這一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防止因案致貧,守護了基本民生安全底線。通過“和解+督促+懲戒”相結合的執行模式,既體現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又彰顯了司法權威,推動實現“判決必履”的誠信導向。該案是健全終本案件動態管理機制的生動體現,展現了執行工作從“結案率”向“執行到位率”轉變的積極成效。將個案執行融入“護安全、促發展、優生態、惠民生、助治理”五項重點工作,充分發揮司法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引導、規范和保障作用。六年追蹤不放棄,讓“紙上權利”變為“真金白銀”,生動踐行了司法為民的莊嚴承諾,增強了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和信任感。
責編:陳梓浪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