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伍浩東)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因維修車輛所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租車費是否應當予以支持?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鄭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江華瑤族自治縣沱江鎮江華大道由西往東行駛,與同向行駛在前由高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高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高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高某將車輛送至桂林市的4S店進行維修,產生維修費、交通費、車輛維修期間(15天)為日常用車需求的租車費。
雙方對車輛維修費沒有爭議,鄭某支付了全部車輛維修費。高某認為鄭某還應賠償其因維修車輛往返桂林市的交通費、誤工費、車輛維修期間租車費用。鄭某認為自己已經賠償了高某車輛維修費,對其他費用不予認可。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高某遂將鄭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維修車輛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車輛維修期間租車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高某主張賠償因維修車輛所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租車費的訴請是否應當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三)……;(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的規定,對于高某主張維修車輛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這些損失不是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賠償的項目,故對該項費用主張不予支持。高某主張的車輛維修期間租車費用,屬于前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費用,高某車輛維修期間無車使用,選擇乘坐公共交通、打車等替代交通工具必然會產生費用,對該項費用主張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鄭某賠償高某租車費,其余費用則由高某自己承擔。
法官說法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對于司法解釋中的“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應當做文義理解,理解為車輛維修費用,而不能做擴大解釋,維修車輛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這些損失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賠償的財產損失項目。
交通事故會造成人員傷亡、車輛受損,不僅會帶來身體傷害和痛苦,也會產生高額賠償。遵守交通規則,安全出行,是對自己和家庭最基本的負責。
責編:左爽
一審:楊友林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