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胡洪葵)?在健身房辦卡并已完成首次消費后,七日內是否能主張無理由退款?這是現實中許多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式健身卡退費時的共同疑問。近日,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確認雙方服務合同解除,健身房需返還消費者預付款619元。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9日,謝某在某健身房支付649元辦理了有效期至2026年1月26日的健身卡,簽訂的入會協議中包含“辦卡后不可退卡、停卡、轉讓”的條款。當日晚間,謝某完成首次健身后,以“誤以為同學辦卡而實際未辦”為由提出解除合同、退還卡費,遭到某健身房拒絕。
某健身房辯稱,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謝某自愿辦卡且已實際使用會員服務,其退費理由屬單方違約。同時,“不退費、不停卡、不轉讓”是行業常見履約規則,健身房已盡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并非無效“霸王條款”,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費。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入會協議屬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謝某付款當日雖有一次消費,但在付款七日內即提出退費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關于協議中“不可退卡”條款,其明顯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九條,應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
綜合案情,法院確認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解除,結合本地健身次卡價格,酌情確定謝某支付30元單次消費費用,判決健身房返還謝某剩余預付款619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已廣泛應用于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在便利消費者的同時,經營者關門跑路、拒絕退費、單方面變更服務內容等糾紛也日益增多,成為消費者維權的痛點難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為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其中第十四條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款”制度,更是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該制度并非鼓勵消費者隨意違約,而是為消費者提供一段“冷靜期”,使其在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務實際情況后再作出最終消費決定,同時也對經營者的服務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該制度的適用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請求退款的時間限于付款之日起七日內;二是消費者在訂立合同前未從該經營者或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服務。如果當事人之間有更有利于消費者的退款約定,應當優先按照約定執行。
法條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二)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當事人就消費者無理由退款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責編:陳梓浪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