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武法院:以燈誘鳥、以竿擊鳥,三男子非法狩獵被判刑
2026-04-10 10:35:14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劉建軍 | 作者: | 點擊量:9746
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曾戀喬
近期,臨武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狩獵案件,被告人彭某、周某、蔣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賠償生態損失共計四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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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彭某、周某、蔣某三人相約捕鳥,三人利用鳥類驅光特性,使用射燈引誘鳥類靠近,再通過竹竿擊打、徒手捕捉的方式非法獵捕野生鳥類。19日凌晨2時許,三被告人察覺有人靠近捕鳥現場,擔心被發現而逃離,捕鳥工具、獵獲物及車輛被遺留現場。
經鑒定,三人所捕獲疑似貓頭鷹禽類為“領角鸮”,數量1只,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濟價值為15000元;疑似白鷺禽類為“池鷺”,數量1只,屬于國家“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濟價值為500元;射燈、電瓶等工具屬于鳥類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周某、蔣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三被告使用禁用的捕獵工具捕獵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結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一審判決:對三被告人均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連帶賠償損失和鑒定費用共計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責編:劉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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