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譚紫璇)近期,國產機車品牌“張雪機車”憑借硬核產品與“新手禁售”的自律舉措火爆全網,掀起一波摩托車騎行熱潮,越來越多年輕人加入“騎士”行列,追逐騎行的速度與激情。但騎行安全絕不能被忽視,肆意突破規則、無視風險邊界,最終只會付出慘痛代價。近日,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摩托車騎行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某日晚,龍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駛入衡陽市珠暉區一處尚未通車的封閉路段,不慎與路面設置的大型固定石墩相撞,造成龍某本人受傷、車輛受損。經鑒定,龍某構成兩處十級傷殘。事后,龍某以路段建設、管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為由,將多家施工單位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車輛損失等各項費用共計十余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路段處于未通車封閉狀態,路面石墩是管理人設置的物理隔離設施,目的是阻止社會車輛隨意進入,屬于合法合規的安全管控措施。且事發當晚路段照明充足,石墩體積龐大、位置固定,在正常視線范圍內清晰可見。被告設置石墩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已盡到合理限度的提示義務,其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限責任。
反觀騎手龍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一是明知路段未對外開放,仍強行闖入封閉管控區域;二是未履行基本的路況觀察與安全避讓義務;三是事發時多臺摩托車聚集該路段,疑似開展非交通性高風險騎行活動;四是事發后一周才報警,導致現場無法勘驗、關鍵事實無法核實,需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綜上,龍某自身重大過失是損害發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被告的管理行為與原告受傷之間不具備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龍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公共場所管理人、道路管理人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限度的“兜底責任”,而是合理限度范圍內的義務。判斷管理人是否盡到責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履行了與管理場景、風險程度相匹配的警示、防護、管理等義務,是否達到了一般理性管理人的標準。
張雪機車“新手禁售”的舉措,與本案管理人設置石墩的法理邏輯高度一致:二者均是針對高風險場景、高風險行為,采取了顯性、合理的風險防控措施,明確劃出了“禁止進入、禁止參與”的安全邊界。風險防控措施在前,更需要參與者自覺遵守規則,若執意突破邊界,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理應由自身承擔。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騎行愛好者:熱愛從不等于放縱,騎行自由不能凌駕于規則之上。出行路上,務必時刻繃緊安全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各類安全禁令,主動規避風險、規范自身行為。唯有懂邊界、守規則、知敬畏,才是對生命最大的尊重,才是對熱愛最長久的守護。
責編:陳梓浪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